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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在责任保险方面设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
[类型:财税金融] [时间:2009/3/20]
 

新保险法在责任保险方面设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其中就责任保险方面设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该保险法第65条规定如下: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