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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类型:财税金融] [时间:2006/9/18]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来源:泉州律师服务网(http//:www.qzls.com)

票据丧失将导致原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且还有可能被恶意占有人冒领。票据丧失后,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

1、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互相支付票据款项。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失票救济方式,失票人必须将其与其他法律措施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对权利进行补救。

2、公示催告

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属于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出现以下情况时,失票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1)、失票人确切知道票据载体已经绝对灭失;

2)、票据已经丧失其流通性;

3)、失票人确切知道票据的现在持有人;

4)、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

4、冻结止付

在发生票据诈骗时,法院为阻止欺诈人行使票据权利,需要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止付,通知方式为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

(提供者:张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