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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企业用工调查3 怀孕就意味着失业?
[类型:企业运营] [时间:2006/2/28]
 
泉州企业用工调查3 怀孕就意味着失业?

消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4年12月22日)

N见习记者 刘国栋

由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三期”期间应当享有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详见本报12月9日A版报道)。

不过,记者近日通过调查了解到,对于妇女职工“三期”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法》虽早有相关规定,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泉州地区,相比男性劳动者,妇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更容易被忽视。她们在“三期”期间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而其中,最为普遍的现象首推——

怀孕就意味着失业?

怀孕让她们丢了工作

在泉州,怀孕对大多数私企的女职工而言往往是亦喜亦愁。因为怀孕的事如果被单位知道,可能就会被解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类问题在泉州企业中相当普遍。

曾在泉州某工艺品企业任会计的曾女士告诉记者,她去年7月份怀孕,3个月后即被企业解聘。晋江一家鞋厂的小吴向记者反映,自从今年10月份,她怀孕的事被公司知道后,就被调到远离公司的分部,工资也下降了……

这类事情还有很多,记者无法一一列举。对此,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的白向阳律师认为,其实这些女工完全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法》与《福建省企业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不知学法受人欺负

女职工在“三期”应享有的权益问题,引来石狮一家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马先生的一番感慨。他认为,在闽南这个中小型私营企业集中而用工却不规范的地方,享受“三期”特殊保护的女职工,可以说就是凤毛麟角。

马先生说,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应当享有的权益,虽然《劳动法》有规定,我省也制定了保护条例,但很多女工并没有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让人可惜。

而记者从泉州法律界几名律师处也了解到,在闽南地区,这类案件应当较多才对,但事实上,由于大家的意识不高,即使事情发生了,人们也极少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他们接到的这类案件也比预料中少得多。

享受“三期”有法可依

在读者反映的问题中,记者发现,泉州很多妇女对《劳动法》等法律所保护的妇女权益鲜有了解。那么,妇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此,本报特邀请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的白向阳律师与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的张其水律师,对读者反映最为集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孕期:劳动强度不可过高

案例:在泉州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黄女士说,她怀孕7个多月了,但公司还经常安排她加班加点,她都有点支撑不下去了。可公司经理说了,如果黄女士不愿意加班,那么她的工作岗位将由新同事代替,而她回家后就不用再来公司了。听了此话,黄女士哪里还敢再说一个“不”字?只好忍气吞声,走一步算一步了。

家住南安的刘先生打电话来说,他怀孕3个多月的妻子在一家化工厂上班,工作中经常接触铅、镉等有毒物质,让他很不放心。

律师:这两家企业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而1988年国务院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也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γ射线,不得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怀孕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其工作场所应设工作间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在预产期休息两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期:产假不应少于90天

案例:在晋江一家纺织企业工作的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工作在企业生产一线,有时需上夜班。因怀孕数月,觉得劳动强度较大,难以适应,想休产前假。但老板却不同意。

王女士在石狮一家鞋服企业工作了7年。去年5月份产假期满后,她多次要求按照休假前的约定上班,但仍被单位解聘了。

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喂奶时间有细规

案例:在石狮一家制衣企业工作的秦女士,一直觉得对不起自己那5个月大的儿子。孩子正是吃母奶的时候,可她每天早上7点半出门,到晚上6点半才能回家。儿子只好靠牛奶来对付。

律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10、11条,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除了不得从事规定禁忌的劳动外,在每班工作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医疗及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和加班加点。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女职工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备,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