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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刑事赔偿新标准为日赔偿额99.31元
[类型:刑事纠纷] [时间:2008/4/1]
 

2008年刑事赔偿新标准为日赔偿额99.31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以99.31元计算,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