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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人身受侵害,物业公司要负责任吗?
[类型:房地产] [时间:2006/8/9]
 
业主人身受侵害,物业公司要负责任吗?

来源:泉州律师服务网(http//:www.qzls.com)

1、对于物业的职责应该如何界定?物业公司并不负有保护住户不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义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分析?

业主和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义务主要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作为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业管理服务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分为三个等级,在这三个等级中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的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也不同。一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为: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二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为: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三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为:1、小区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3、车辆停放有序;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以《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或经协商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保安维护公共秩序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质量等,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就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质量等约定承担公共秩序维护责任 。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公司之保安义务没有作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只是维护公共秩序。这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注意义务,不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有特定看管义务,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2、 是侵权不是违约,这如何界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致害男子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但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反或没有做到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质量的行为,且致害男子对业主的伤害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或没有做到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质量等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业主可以选择请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安职责,不存在保安服务的违约行为,对业主受侵害不存在过错,则不必对业主受侵害承担法律责任。

穿制服的致害男子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应当符合有关保安的规定,并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穿制服的致害男子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如果存在侵害业主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视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其行为既是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业主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等请求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请求责任者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