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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类型:房地产] [时间:2006/6/19]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来源:泉州律师服务网(http//:www.qzls.com)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哪些房子需要缴存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经济适用房需要缴存专项维修基金吗?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经济适用房应缴存专项维修基金。

4、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怎么交?

1)由谁交?

对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由购房者缴交,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共同缴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 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标准如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的缴交比例为购房款的2-3%,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其中一部分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缴纳,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另一部分由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纳,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筹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3日 建房〔1997〕65号) 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的来源:1、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2、由业主一次性或分次筹集。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业主筹集。

3)交给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由售房单位代管。

5、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6、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闲置时,除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人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 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时该条例将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如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尚未出台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提供者:福建泉州伟立律师所 张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