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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10/10]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司办〔2015〕29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务〔2015〕28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已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在我省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暂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部分律师服务价格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律师法》、《价格法》和我省相关法规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对部分律师服务价格放开后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