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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获赔百万元
[时间:2006/4/12]
 
张柏芝获赔百万元,,打赢肖像权官司

来源: 泉州晚报

  张柏芝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两次开庭审理,10日上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据悉,这是目前国内名人肖像权官司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

  据张柏芝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剑律师介绍,2004年6月10日、6月16日,张柏芝在无锡市场上发现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容公司”)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减肥香皂、洗面奶等3种产品上使用她的肖像。张柏芝认为,这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美容公司告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美容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无锡市中院是按照“侵权行为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受理了这起迄今国内赔偿数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今年3月8日、4月1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美容公司否认了张柏芝的指控,他们称该广告合约是他们委托早与张柏芝有广告协议的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的,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美容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委托索芙特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的委托书。

  不过,法院认为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即使美容公司与索芙特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本案所涉3种产品不属于广告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因而认定被告为侵害张柏芝肖像权。

  按照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中的约定,张的广告宣传(合约广告使用期2年)酬金为港币250万元,无锡市中院综合被告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和影响,并参照上述张柏芝形象代言的酬金,最终判定被告应赔偿张柏芝人民币10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李克诚赵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