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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强迫员工卖淫 老板状告今日安报胜诉
[时间:2006/4/6]
 
被指强迫员工卖淫 老板状告今日安报胜诉

作者:张春阳 马晓枫 发布时间:2006-04-03 15: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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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月2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贾彦、高申现、卞长伟、《今日安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贾彦向原告张建华赔礼道歉;被告《今日安报》社在《今日安报》及相关网站发表致歉声明;被告贾彦、《今日安报》社共同赔偿原告张建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原告张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7月21日,被告《今日安报》在其第八版特别报道一栏刊登记者高申现、卞长伟采写的文章《少女阿丽的挣扎与自杀》,该文称:对未来充满憧憬的19岁高中少女阿丽,无奈辍学后进入平顶山市“一帆”发型创作室打工,惨遭该店老板“卖身”,前后多达十次被拍摄成黄色光碟,以或明或暗的渠道在市场上出售。同时,河南报业网上也发表了该文章。

2005年7月22日,《今日安报》刊登《阿丽遭遇牵动众人心》一文,该文邀请了省会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对报道进行了评点说法。2005年7月30日《今日安报》在其法制栏目刊登《打工妹被女老板下催性药10余次强迫拍黄碟》一文,该文对前文重复进行了报道。

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及网站纷纷转载。该报道亦引起河南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不少旅居国外的读者还打来了越洋电话,对该新闻事件的进展进行关注。

原告张建华在看到报道后,认为被告的报道虚构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该报道的影响、传播程度,要求四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因此报道的营业损失。

另查明,2005年8月2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经调查后出具证明,关于贾彦、贾自学控告张建华引诱贾彦卖淫,对贾彦拍摄黄色录像等问题一事,公安局已初查完毕,目前已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该决定已正式通知控告方。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特征表现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要求对自己的特征和表现进行客观的社会评价这是一事实的法律上的确认。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的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脱离事实,信口雌黄,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今日安报》社发表的《阿丽的挣扎与自杀》一文,在未经核实,仅凭被告贾彦的控诉材料及采访,便以真名真姓做出报道贬低了原告的人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意见,《今日安报》社构成对原告张建华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贾彦主动提供虚假新闻素材,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高申现、卞长伟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二记者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报社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造成营业收入损失,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今日安报》社及被告贾彦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